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◆★◆: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(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西裙楼一楼)。
经初步审定,我中心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,根据《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现予公告,公告期六十日■■■◆。公告期内如有异议,请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◆★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中心将予以登记。
根据不动产继承声明书明确:上述不动产权由黄成继承。除申请人黄成外,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◆★★■。
一、被继承人黄善达于2016年03月05日死亡;被继承人范仲芬于2017年10月03日死亡。
日向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◆■■★,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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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◆★◆: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(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西裙楼一楼)。
经初步审定,我中心拟依上述申请予以登记,根据《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现予公告,公告期六十日■■■◆。公告期内如有异议,请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◆★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中心将予以登记。
根据不动产继承声明书明确:上述不动产权由黄成继承。除申请人黄成外,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◆★★■。
一、被继承人黄善达于2016年03月05日死亡;被继承人范仲芬于2017年10月03日死亡。
日向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◆■■★,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: